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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體育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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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四年度國內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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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綸泰花店”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4年度五個文物點花卉及植物的佈置和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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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規定的權限,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三百五十七條第四款、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Marta Mourão Teixeira律師為旅遊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第00019/DAF/2013號報告書上批示決定開展的簡易調查程序之預審員。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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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規定的權限,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三百五十七條第四款、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Marta Mourão Teixeira律師為旅遊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00017/DAF/2013號報告書上批示決定開展的簡易調查程序之預審員。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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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4年至2016年四個場所消防設施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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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業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4年至2016年七個場所空調設施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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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及歷史檔案館供應二零一四年度慧科新聞資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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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麗斯攝影器材行”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縮微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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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美盈餐飲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住宿式書院學生食堂進行廚房裝修及設備安裝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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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州寅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住宿式書院學生食堂進行廚房裝修及設備安裝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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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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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頴珊為旅遊局旅遊產品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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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葉頴珊擔任旅遊局旅遊產品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旅遊產品處處長一職。

學歷:

——華僑大學漢語言文學(國際新聞與廣告)學士。

專業簡歷:

——2000年11月至2001年12月,在2005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
——2002年1月至2002年6月,在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職務;
——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在體育發展局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
——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
——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在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職務;
——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職務;
——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在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擔任技術員職務;
——2009年1月1日至現在,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職務;
——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3月31日,以代任方式擔任旅遊局旅遊產品處處長職務;
——2013年4月2日至現在,以代任方式擔任旅遊局旅遊產品處處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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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