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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委任林韻妮替代周信余擔任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根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四)項,委任下列人士分別替代李展鵬、李萊德、飛安達、梁維特、梁慶庭、麥健智及葉兆佳擔任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何嘉倫;
林玉鳳;
林昶;
黃錫鈞;
Pedro Ip(葉正倫);
Miguel Marcos Mendes Khan(簡米高);
鍾楚霖。
三、委任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崔世平替代梁慶庭擔任該委員會副主席職務。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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