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及其一項附件。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30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1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年5月2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2011年12月14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2012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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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安排〉補充協議七》、《〈安排〉補充協議八》和《〈安排〉補充協議九》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產、市場調研、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會展、筆譯和口譯、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醫院服務、社會服務、旅遊、文娛、體育、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貨代、商標代理等28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新增加複製服務和殯葬設施的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安排〉補充協議八》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補充協議九》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十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四)本協議附件中的“合同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僱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僱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二、金融合作
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澳門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澳門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增加以下內容:
“(1)推動粵澳第三方檢測和認證服務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
(2)按照具體認證的要求,推動粵澳自願認證的認證檢測結果互認。
(3)對於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檢測認證結果互認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安排》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約的相關規定執行。
(4)促進粵澳商品貿易供應鏈效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品條碼系統成員開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與內地系統成員相同的服務。
(5)加強粵澳商品信息資源共享,借助商品條碼的全球唯一性,實現兩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實查驗,以共同打擊假冒商品,優化營商環境。”
(二)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粵澳共同推進知識產權交易與融資,探討粵澳兩地合作開展知識產權評估互認等業務的可行性。
四、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商務部副部長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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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
a. 法律服務(CPC861) | |
具體承諾 |
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澳門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
|
具體承諾 |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澳門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
b. 軟件實施服務(CPC842)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D. 房地產服務 | |
b. 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b. 市場調研服務(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 |
具體承諾 |
1. 在廣東省內試點將澳門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範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
具體承諾 | 取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條件中從業年限限制。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o. 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p. 攝影服務(CPC875)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r.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CPC88442**)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內地方投資者應當佔主導地位。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s.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t. 其他——複製服務(CPC87904)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複製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t. 其他——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 |
增值電信服務,包括: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 |
部門或分部門 |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CPC96112)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國產影片及合拍片在澳門進行沖印作業。 |
部門或分部門 |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
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件及錄音製品分銷服務(CPC83202)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與內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發行放映,但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
部門或分部門 |
3.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
CPC511,512,5132,514,515,516,517,5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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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
3 涵蓋範圍僅限於為澳資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或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4. 分銷服務 |
B. 批發服務(CPC622,不包括鹽和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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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6. 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 排污服務(CPC9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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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質性商業經營,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依據。 |
部門或分部門 |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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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或分部門 |
c. 金融租賃 |
具體承諾 | 澳門的銀行在內地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澳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澳門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內地設立的企業。 |
部門或分部門 |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 |
證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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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為澳資證券公司申請內地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進一步提供便利,允許澳資證券公司申請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 |
具體承諾 |
4.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澳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
部門或分部門 |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除專業服務中所列以外) |
A. 醫院服務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除專業服務中所列以外) |
C. 社會服務 |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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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東省設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 |
具體承諾 |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 |
部門或分部門 |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CPC9619**)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D. 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 |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A. 海運服務 | |
貨物裝卸服務(CPC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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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建設港埠設施並經營港口裝卸、堆場和倉儲業務,其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4(僅限於航空運輸銷售代理)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為內地提供國際航線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線機票銷售代理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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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的定義。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
b.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 |
具體承諾 |
1. 對在福建省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
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CPC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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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或合作道路客運站(場)。對在福建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H. 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
c.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商標代理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殯葬設施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殯葬業者在內地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並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