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8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3

刊登日期:

2013.12.26

版數:

2060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衛生局局長,作為簽訂衛生局第一期擴建工程——專科大樓、綜合服務大樓及前線人員宿舍的設計延續服務合同附註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衛生局第一期擴建工程——專科大樓、綜合服務大樓及前線人員宿舍的設計延續服務之合同附註。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9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3

刊登日期:

2013.12.26

版數:

20607-20608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施力濤為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附件

委任施力濤擔任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一職。

學歷:

——“University of Hertfordshire”的“Bachelor of Arts – Marketing”。

專業簡歷:

——2005年1月5日至2005年12月31日,於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擔任助理技術員;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於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擔任技術員;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於葡語系奧林匹克委員會總會擔任技術員;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6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職務;
——2011年9月7日至現在,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一等技術員;
——2013年3月9日至現在,以代任方式擔任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職務。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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