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先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綜合資訊系統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政府數據中心運作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光華建築商”簽署《美化竹仔室斜巷、一段聖珊澤馬路及鮑公馬路工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