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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張佩儀擔任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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