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3

刊登日期:

2013.10.16

版數:

15726

  • 將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粵通船務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張佩儀擔任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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