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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附加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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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郭棟昌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束承靖,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李文昇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關玉儀,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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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廖愛英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林哲正。
二、追認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廖愛英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作出的所有行為。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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