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林瑞材及曾永健,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起,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六個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及(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梁嘉強,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60點;
蔣宇鶯,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級,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謝佩雯——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Diamantino Delfim Lopes——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305點;
張榮新——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黃瑞昌、關志豪及李錦棠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六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黃小敏——本公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張遠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陳興——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批示如下:
何亮豪——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麥家豪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鍾焯文,以散位合同形式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二至第九的應考人Américo de Oliveira, 沈曼琪、林俊文、馮佩雯、方國雄、Sara Faustino Pinto、黃嘉儀及程祖祺,獲臨時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體育發展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郭玉芬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通過的《回歸法》第三條第三款、十二月二十日第2/1999號法律通過的《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款c)項,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Denisa Andrea Viveiros Alencastre之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蘇中財於本辦公室任職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鄧素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張瑩暉、林曉欣及劉菲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錢玉麟,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鄭文華、潘穎瑜及韋健瑩,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
劉皚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羅欣、蕭敏慧及黃芷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周苑玲及黎可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劉秀卉及黃詠欣,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戴明暉,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朱婉琪,第二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陳嘉敏、陳添花、張永揚、馮嘉豪、何添弟、呂倩姬、蘇建英及鄧茜嘉,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散位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達財,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點;
Carla Idalina Sok Veiga,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甘鳳顏,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
黃力,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
容國龍,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邱明艷,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點;
蘇曉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
陳遠明及黃詩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張寶縈,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
林燕盈、吳燕珊及徐芷筠,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260點。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林銳端、吳雄昌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劍光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敏蕊及林強俊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鄭碧霞及蕭鑑然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及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鄭振明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190,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盧麗施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伍超文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楊登山,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劉永歡、梁敬業,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合女、許鳳玲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林義鋒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分別為薪俸點565(首位)、薪俸點415(第二位和第三位)、薪俸點365(第四位和第五位)及薪俸點275(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鍾惠平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陸麗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分別為薪俸點565及薪俸點320,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Patrícia Fialho Pereira Janeiro Lobo Vilela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古俊偉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王錦燊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仁義、程玉茹、趙崇亮、孔憲強、郭小倩、李藹文、鄭詠儀及何嘉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皆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陳素貞、謝綺雯、張佩群、林幗茵、譚燕儀、譚佩麗及吳家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尹潔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及日期如下:
羅翩卿,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譚綺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照相排版員普通入職開考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四的應考人嚴啓南學士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照相排版員。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程,金萍——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茲聲明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終止“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實習員陳淦添、陸思媚、歐陽湘、梁鎂堙、鄧志澧、李雪雯、劉靄詩、劉翠山、白華藝、仇治平、李偉成及鄭凱鋒的定期委任。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普通入職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李錦生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批准給予“澳門卓達電子廠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兩年,由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林永寧、伍良勝及譚德明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首兩位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陸添有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錫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Palmiro Jorge do Rosário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關靄婷及盧冠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的薪俸。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賴凱欣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譚俊仁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譚麗銀及杜婉玲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朱國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Sérgio Zeferino de Souz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曾雅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寶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美寶,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特級技術員邱松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8157頁至第8158頁之批示摘錄之葡文版出現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Lei Kuok Wa”
應改為:“Li Kuok Wa”。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雷影池及李嘉蓮,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及十月十日起生效。
林麗萍,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謝順利,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Teresa de Jesus Couto Lopes da Silva,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鄭妙玲及劉煜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李嘉倩,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歐陽婉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淑瑩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5點,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技能鑒定處處長余桂生碩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徐麗芬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批示核准之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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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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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報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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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或臨時酬勞 |
5,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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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00 |
00 |
負擔補償 | ||
01 |
06 |
03 |
00 |
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
01 |
06 |
03 |
02 |
00 |
日津貼 |
5,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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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5,400.00 |
5,400.00 |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馮國康,林日初,莫志偉,蕭婉儀,歐陽月勝,李惠萍,謝家銘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譚潔華、盧玉婷及李靜怡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並收取薪俸點49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黃婉華,特級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的第141/2013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一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並考慮到重組保安部隊職程,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a)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193911 | 黃鴻基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三年七月六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b)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237930 | 黃寶玲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黎錦權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思添,本局人員編制內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陳志強擔任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80點。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熾堅、陳嘉慧及林景清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高惠珠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寶琪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嘉敏、黎碧霞、黃英傑、趙標、蘇美鳳、黃學雄、梁麗玲及張嘉業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紹球、鄭董峰、何家傑、蘇健文及唐山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何家耀及黃裕欽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瑞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秀娟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小玉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姚巾眉及羅碧嫻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炎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楚儀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之批示: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225號的“聯昌行(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的名稱更改為“聯昌行(澳門)有限公司”,以及將東主“聯昌行(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的名稱更改為“聯昌行(澳門)有限公司”。另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之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進口、出口及分銷許可。
按照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羅兆峰——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991。
按照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吳慧清第E-162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陳家進——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992。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朱炳輝及張應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吳詩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何卓鋒——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杜麗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武小迪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婷婷及黃毅灃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分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及205,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歐陽玉興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至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敬慈——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薪俸點420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梁詠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薪俸點625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蔣文龍的請求,其在本局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鑑於本局文誤,刊登在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2308及12309頁之批示摘錄之葡文出現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Leong Man I e Francisco Jorge Matos Conceição — alterados os contratos além do quadro promovendo para a categoria de adjunto-técnico principal, 1.º escalão, índice 350, ...”
應為:“Leong Man I e Francisco Jorge Matos Conceição — alterados os contratos além do quadro, sendo promovidos para a categoria de adjunto-técnico principal, 1.º escalão, índice 350, ...”;
原文:“Ho Ka Leng — alterado o contrato além do quadro promovendo para a categoria de adjunto-técnico principal, 1.º escalão, índice 350, ...”
應為:“Ho Ka Leng — alterado o contrato além do quadro, sendo promovido para a categoria de adjunto-técnico principal, 1.º escalão, índice 350, ...”;
原文:“Kuan Hei Man — alterado o contrato além do quadro promovendo para a categoria de técnico principal, 1.º escalão, índice 450, ...”
應為:“Kuan Hei Man — alterado o contrato além do quadro, sendo promovido para a categoria de técnico principal, 1.º escalão, índice 450, ...”;
原文:“Pou Oi Man — alterado o contrato além do quadro promovendo para a categoria de técnico superior principal, 1.º escalão, índice 540, ...”
應為:“Pou Oi Man — alterado o contrato além do quadro, sendo promovido para a categoria de técnico superior principal, 1.º escalão, índice 540, ...”。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副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文麗菁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任協調員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炳弟——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四日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Paula Marques Sodré Aguiar,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蘇瑞娟及楊玉潔,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白小燕及何敬佩,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麥潔茵及黃紹東,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Rogélio António San José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止,薪俸點48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永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獲任用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貴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陳明江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止,薪俸點1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黎國基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止,薪俸點22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朱秋達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止,薪俸點1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余勝朝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止,薪俸點220點。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鄺耀華、張耀華、高月貞、彭容根及吳漢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首四名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及最後一名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華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胡俊業,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李志行,第二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並經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唯一合格應考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區少玫,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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