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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已展開破產程序,且出現其他導致由其負責提供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中斷的情況,基於公共利益,有需要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正常運作。基於此,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六條、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的公證合同》第十九條的規定,由交通事務局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日起接管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營運。
二、交通事務局接管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的期間為六個月,自上款所指的日期起計算。
三、在接管營運期間,為確保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不致中斷,交通事務局有權使用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車輛、設施、設備、材料、文件及資料。
四、在接管營運期間,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所聘用人員與該公司的勞動關係繼續維持,但人員由交通事務局管理且報酬由交通事務局取代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五、為執行接管營運的工作,交通事務局可聘請在公共運輸服務或財務等方面具有專業經驗的私人實體或人員提供協助。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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