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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署“路環田畔街道路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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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振華建築商”簽署“美化黑沙環海濱花園周邊行人道工程”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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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OBS — Kin Chok Si Iao Han Kong Si”簽署“澳門文化中心擴建黑盒子劇場編製施工計劃”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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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C安全印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軟件和硬件維修保養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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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