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0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5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旅遊技術課程》、《平面設計課程(日間課程)》及《烹調技術課程(回歸教育)》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旅遊學院”簽訂《旅遊技術課程》、《平面設計課程(日間課程)》及《烹調技術課程(回歸教育)》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0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53-1355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創意時裝設計及製作課程》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簽訂《創意時裝設計及製作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1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5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武術課程》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少林武術文化協會”簽訂《武術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1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5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租賃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396號的德成大按地下及庇山耶街57號的當舖貨樓的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德成按有限公司”簽訂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租賃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396號的德成大按地下及庇山耶街57號的當舖貨樓的租賃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1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54-1355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作為簽訂提供體育發展局網頁維護和國際互聯網數據中心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提供體育發展局網頁維護和國際互聯網數據中心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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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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