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3/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4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構建電郵系統專業技術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構建電郵系統專業技術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34/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4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方圓廣場大樓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安物業管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方圓廣場大樓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35/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4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作為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進出口貿易”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36/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49-1355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作為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新世代測序儀及配套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浩俊醫療儀器行”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新世代測序儀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37/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5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作為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38/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5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作為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普生化澳門有限公司”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39/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3

    刊登日期:

    2013.9.11

    版數:

    1355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綜合自助服務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TTECH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綜合自助服務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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