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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批准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在比什凱克簽訂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下稱“條約”),並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一日向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交存批准書;
條約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條約已公佈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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