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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改善氹仔杭州街渠道及道路工程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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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三)、(四)、(五)及(七)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康得福食品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法務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輔導員及院生供應膳食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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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Cisco Catalyst 6509核心交換機及安裝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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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資訊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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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