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主席——房屋局代局長楊錦華,任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委員——房屋局副局長郭惠嫻,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三)委員——房屋局資訊及輔助廳廳長李潔如;

(四)委員——房屋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

(五)委員——財政局代表顧問高級技術員鄭世安。

* 請查閱:第6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7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副局長、資訊及輔助廳廳長、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依法指定的代任人代任;財政局代表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天碩代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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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胡六根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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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法律人員伍嘉麗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以代替Armando Humberto Morais。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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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