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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批准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在塔什干市簽訂的《上海合作組織特權與豁免公約》(下稱“公約”),並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向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交存批准書;

公約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公約已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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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