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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歐陽月勝;林日初;馮國康;飛文基;郭林;李萊德;李惠萍;莫志偉;蕭婉儀;謝家銘;黃國勝。
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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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富利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Double-Take Availability軟件之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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