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翠杏、林笑雲、李沛霖及許輝年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並指定關翠杏擔任主席一職。
二、委任唐曉晴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