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常務委員:
(二)非常務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