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連同經第30/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三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理工學院簽署提供《“澳人澳地”的經濟法律分析研究》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或其法定代任人有關權限,以代表交通事務局委託律師作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第85/13-IC號勒令作出某一行為卷宗有關的一切訴訟代理行為。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