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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永利行”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六十二張電動病床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7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10號行政法規第8/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雪屏替代顏婉明擔任婦女事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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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七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