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基金會趙秀清法學士擔任該會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廢止第39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