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居民身份證及電子護照自助申請服務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秀虹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吳秀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台灣大學獸醫學學士。
管理及培訓課程:
專業簡歷: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天心電腦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電子考勤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