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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居民身份證及電子護照自助申請服務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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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秀虹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附件

委任吳秀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吳秀虹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學歷:

——台灣大學獸醫學學士。

管理及培訓課程:

——“中國公共行政及管理課程”;
——“計劃管理課程”;
——“管理技巧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食物抽樣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傳媒關係與危機公關培訓課程”;
——“領導及主管工作坊”;
——“政策制定培訓課程”;
——“外交禮賓培訓課程”;
——“傳媒公關技巧培訓課程”。

專業簡歷:

——1990年12月—1991年6月 進入公職並在前澳門市政廳擔任職務;
——1991年6月—1992年11月 擔任前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1992年11月—1996年6月 擔任前澳門市政廳組長;
——1996年7月—1998年12月 擔任前澳門市政廳處長;
——1999年1月—2001年12月 擔任前澳門市政廳部長;
——2002年至今 擔任民政總署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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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天心電腦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電子考勤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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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