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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室外指示牌/標示牌及設計、供應及安裝木製信箱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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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