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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冰島關於接收沒有居留許可的人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
按照《協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冰島政府分別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及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以互換通知書方式通知對方已完成《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協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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