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6/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旭日——物業設施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