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6/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3

刊登日期:

2013.5.22

版數:

649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旭日——物業設施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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