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596(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更新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段及第15段規定的措施約束的個人及實體名單,而有關措施的期限經第2078(2012)號決議第3段的規定延長;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更新的名單取代同一名單過往的文本,尤其是取代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更新並於同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文本,且包含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所作的更新;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更新的、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段及第15段所規定、後經第2078(2012)號決議第3段延長期限的措施制約的個人及實體名單的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