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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證件分發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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