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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資源中心購買數字媒體資產管理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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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雅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接待櫃檯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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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蘇兆祥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王慧嫻。

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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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蘇兆祥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王慧嫻,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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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帝諾傢俬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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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雅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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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翰林傢俬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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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記裝修工程”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電腦室及實驗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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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記裝修工程”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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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帝諾傢俬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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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優美辦公家具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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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雅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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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翰林傢俬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快餐餐廳、書院用餐區、茶水間及其他公共區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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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利電業行”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電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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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電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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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代表盧紹霞;

(二)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莫懷穎;

(三)澳門明愛代表李浩旋;

(四)科大醫院(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屬下機構)代表李玉蓮。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代表何國明;

(三)澳門扶康會代表飛迪華;

(四)澳門聾人協會代表劉雪雯;

(五)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代表Margarida Carqueja Leão Estorninho;

(六)澳門利民會代表尹偉儀;

(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區子揚;

(八)鏡湖醫院代表劉中良;

(九)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代表陳暢堅;

(十)澳門仁慈堂代表梁雪梅;

(十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林敏芝;

(十二)陳建新;

(十三)石立炘;

(十四)蕭宇康;

(十五)黃國勝。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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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