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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委內瑞拉共和國(現為“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就委內瑞拉共和國將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委內瑞拉共和國政府照會的西班牙文正式文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
上述協議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委內瑞拉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收到大使館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第373/99號照會,內容如下:
‘委內瑞拉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委內瑞拉共和國政府確認,委內瑞拉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着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經過友好協商,就擴大委內瑞拉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問題達成協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委內瑞拉共和國政府將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的覆照即構成委內瑞拉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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