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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隨着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確認土地委員會的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第23/2006號至第27/2006號意見書的行為被宣告無效,Moon Ocean, Ltd.公司不再是該五幅地段的批給所衍生權利的持有人。在該等意見書委員會對將該五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偉龍馬路和雞頸馬路,稱為“1c”地段、“2”地段、“3”地段、“4”地段及“5”地段的土地臨時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Moon Ocean, Ltd.公司發出贊同意見;
鑒於上述事實,使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確認土地委員會的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第41/2011號意見書的行為的間接標的變成不可能。在該意見書委員會對修改該五幅地段的批給、歸還九幅地塊和批給八幅地塊,以便將其合併和共同利用的申請,以及對附於該意見書的合同擬本,發出贊同意見;
亦鑒於標的是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之一,而欠缺標的將導致有關行政行為無效;
鑒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的行政長官行為欠缺一個主要要素,而該要素為其標的;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外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作出批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c)項,以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告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確認土地委員會對Moon Ocean, Ltd.申請修改五幅地段的批給、歸還九幅地塊和批出八幅地塊,以便將其合併和共同利用,以及對附於該意見書的合同擬本發出贊同意見的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第41/2011號意見書的行為無效,該行為透過第15/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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