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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為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郭昌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 請查閱:第3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8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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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鴻業工程建築有限公司、南龍工程 (澳門) 有限公司及萊華爾 (澳門) 有限公司合組之合作經營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與建造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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