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3

刊登日期:

2013.4.17

版數:

4727

  • 委任一名代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健康城市委員會”
  • 第8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代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
  • 第3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8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相關類別 :
  • 健康城市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為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郭昌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 請查閱:第3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8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3

    刊登日期:

    2013.4.17

    版數:

    4727-472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與建造項目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鴻業工程建築有限公司、南龍工程 (澳門) 有限公司及萊華爾 (澳門) 有限公司合組之合作經營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與建造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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