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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2,720.00(澳門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122,720.00(澳門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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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由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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