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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1/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05,300.00(澳門幣陸拾萬伍仟叁佰元整);

在該研究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項金額為$605,300.00(澳門幣陸拾萬伍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研究室主任劉本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調研員吳海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調研員許燕華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員梁婉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陳集峭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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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