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數據中心機電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新花園、竹灣及黑沙泳池提供資訊廣播系統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