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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業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空調系統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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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奧圖邁傢俱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活動間板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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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文綺華: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批准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批准其對年假的提前或延遲享受的申請,以及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私法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八)批准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保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確保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

(十八)批准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的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十九)批准就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簽署所有關於進行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計劃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在不妨礙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自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獲委任之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協調員在本轉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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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電訊盈科(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統一通訊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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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宣告十二月三十日第244/2011號本人批示無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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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八)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尤潤當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代替呂照耀擔任消防局代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林曉帆代任,任期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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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與建造項目「招標後」的顧問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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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鴻業工程建築有限公司及南龍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合組之合作經營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科技學院實驗室裝修及機電工程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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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記裝修工程”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廚櫃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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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向《離島醫療綜合體》提供土工技術研究和地質勘探計劃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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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10號行政法規第8/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顏奕萍替代文綺華擔任婦女事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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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旅遊局代表謝慶茜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文綺華,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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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