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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一)正選成員潘永權,候補成員何華;*

(二)正選成員劉楚遠,候補成員林蓮嬌;*

(三)正選成員吳志強,候補成員Maria Leong Madalena;

(四) 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林宇杰,候補成員Rebeca Vong。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8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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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