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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第七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第二及第四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慧卿擔任審計長辦公室主任,由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
審計長 何永安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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