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葡文版本

第1/2013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第七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第二及第四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慧卿擔任審計長辦公室主任,由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

審計長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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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