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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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 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羅翩卿,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高級技術員尹潔琳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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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5,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25,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鄧頴峰;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高嘉麗;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朱婉儀;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馮婉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林劍鋒。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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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委員: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鍾燕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惠蓮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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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6,0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6,0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美清;

委員:首席技術員曾羚賢;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蕭詠雯。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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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汪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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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40,000.00(澳門幣肆拾肆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440,000.00(澳門幣肆拾肆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人事、接待暨文書處理科科長吳笑華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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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3,300.00(澳門幣玖萬 叁仟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3,300.00(澳門幣玖萬叁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漢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Irene Wong Martins;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陸雅琪;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黃素妍。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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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5,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金額為$125,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陶永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甄婉芳;

委員:規管事務處處長譚韻儀;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潔英;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黎嘉雯。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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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6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陸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9,6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梁寶鳳;

委員:一等技術員李敏妍;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容雪芳;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潔儀;

候補委員: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區鈺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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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Oracle資料庫軟件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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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Veritas Netbackup Enterprise Server備份軟件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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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5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8,5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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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78,697.00(澳門幣 叁拾柒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78,697.00(澳門幣叁拾柒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盧瑞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劉偉明;

委員:二等技術員Adelino Augusto de Souza;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陳毅豐。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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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850.00(澳門幣貳萬 叁仟捌佰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3,850.00(澳門幣貳萬叁仟捌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雪屏;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馬麗明;

委員:二等技術員李鐵君;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吳煥好;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馮以嘉。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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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780.00(澳門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5,780.00(澳門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鄺錦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員陳仲群;

委員: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翊羚;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司徒炳基;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潘國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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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76,400.00(澳門幣伍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576,400.00(澳門幣伍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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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51,500.00(澳門幣柒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751,500.00(澳門幣柒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會計科科長譚鳳燕;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忠。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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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0,800.00(澳門幣壹拾 叁萬零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30,8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零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張紹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美玲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何建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駱少英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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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2,5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282,5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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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48,500.00(澳門幣捌拾肆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848,500.00(澳門幣捌拾肆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幗婷(職務主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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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0,000.00(澳門幣 叁拾叁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一項金額為$330,0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琳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陳軒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曹錦俊或公法草擬處處長林偉倫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Maria Elizabeth Sou,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伍珊珊或一等技術輔導員鄧芳玲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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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000.00(澳門幣 叁萬壹仟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31,000.00(澳門幣叁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余雅詩;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寶珊。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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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31,000.00(澳門幣壹佰 叁拾叁萬壹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1,331,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叁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杜淑森;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高麗娟;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張淑眉;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李英華。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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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1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壹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9,1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委員:一等技術員Luís Filipe Alves Lei;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林月華;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清。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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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