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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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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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二)項,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七款,以及第3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素梅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顧問,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務人員職程的薪俸表160點的薪俸。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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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二)項,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七款,以及第3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Leong, Maria Madalena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份之八十的薪俸。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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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央圖書館各分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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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洪記裝修”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渠道疏通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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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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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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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汪之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蒸餾水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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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文化局各辦公地點及倉庫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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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簽訂為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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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央圖書館各分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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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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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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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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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urga Das Publications Private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印度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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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Hume Whitehead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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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T. IntraReps”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印尼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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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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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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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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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浩軍建築師”簽訂“青洲坊衛生中心設計承包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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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的五星級酒店「澳門大倉」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GM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Hotel Okura Company, Ltd.」(持牌人指定酒店集團)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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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ss — Press, LLC”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俄羅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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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