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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好傳媒製作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3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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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啦結製作”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3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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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超數碼製作”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3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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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發信廣告製作(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3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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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的五星級酒店「銀河」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GM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GM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牌人指定酒店集團)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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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轄下各辦公地點不動產和動產保險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g)項所指的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澳門文化局指定的代表:陳炳輝;
(二)澳門酒店協會指定的代表:楊振業;
(三)澳門旅遊商會指定的代表:張健中;
(四)澳門酒店旅業商會指定的代表:陳志杰;
(五)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指定的代表:周嘉進;
(六)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指定的代表:李志忠;
(七)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指定的代表:盧宏駿;
(八)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代表:Deolinda Maria de Azevedo Matos Couto;
(九)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表:陳艷蘭。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十月六日。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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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資訊設備用戶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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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在中國台灣市場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提供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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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yriad Creative”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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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iscover Momentum, L.L.C.”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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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資訊推廣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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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綸泰花店”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文化局總部大樓日常花藝維護服務。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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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xpress Conseil Lt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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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Glocom Korea Inc.”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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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推廣及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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