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上安全拯救協會”,中文簡稱“海安協會”,英文名為:Macau Sea Safety Rescue Association。
2. 宗旨:本會以推廣水上安全拯救,手力急救,海上拯救使用獨木舟、快艇、水上電單車等輔助交通工具。醫療急救等訓練,促進青少年參加各類水上、水下體育運動,競技比賽項目和大眾文娛康樂活動,包括為有需要人士,在本會能力,權力範圍內提供義務工作,包括危難拯救,是一個非牟利組織。
3. 會址:澳門風順堂街18號D地下。
4. 入會手續: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會員大會同意便成為本會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本會之自由。
5. 會員權利:(1)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有權出席、聆聽、討論、表決及建議會員大會之權利。
(3)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參加之一切體育活動,並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6. 會員義務:(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會員有遵守每年繳交會費之義務。
(3)支持和參與本會之有關活動。
(4)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批准,不能以本會的名義舉辦或參加各種海上安全拯救、不能發表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論及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7. 撤銷會籍:會員如不履行本會的義務,經理事會過半數贊成,有權撤銷其會籍。
8. 退會:本會會員可以自由退會。
9. 理事會:本會理事會為日常行政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10. 監事會:本會監事會為監事機構,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工作,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11.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為三年。
12.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1)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2)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3)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4)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贊同票方可通過。
(5)如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均由大會有權限作出決議。
(6)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大會之權限。
13. 經費:徵收會員費及接受任何形式之善意捐贈、資助、籌款。
14. 解釋及修改會章:(1)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2)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進行。
(3)修改本會章程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4)修改本會章程的大會,在第一次召開時,必須最少有半數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方可舉行。
(5)經過最少十日後,第二次召開時,不論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人數多少,均可舉行會議和進行決議。
15. 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潛水拯救會”,中文簡稱為“潛拯”,英文名稱為“Macau Diving Rescue Club”,英文簡稱為“M. D. R. C. ”。
2. 宗旨:本會以推廣潛水拯救,潛水員在水下呼吸出現問題,升水過快、潛水減壓、海上安全、正確安全使用潛水設備和醫療急救等訓練。促進青少年參加各類水上、水下體育安全運動,包括為有需要人士,在本會能力,權力範圍內提供義務工作,包括危難拯救,是一個非牟利組織。
3. 會址:澳門風順堂街18號D地下。
4. 入會手續: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本會員大會同意便成為本會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本會之自由。
5. 會員權利:(1)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有權出席、聆聽、討論、表決及建議會員大會之權利。
(3)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參加之一切體育活動,並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6. 會員義務:(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會員有遵守每年繳交會費之義務。
(3)支持和參與本會之有關活動。
(4)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批准,不能以本會的名義舉辦或參加各種海上安全拯救、不能發表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論及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7. 撤銷會籍:會員如不履行本會的義務,經理事會過半數贊成,有權撤銷其會籍。
8. 退會︰本會會員可以自由退會。
9. 理事會:本會理事會為日常行政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10. 監事會:本會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負責監督日常工作,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1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為三年。
12.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1)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2)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3)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4)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贊同票方可通過。
(5)如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均由大會有權限作出決議。
(6)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大會之權限。
13. 經費:徵收會員費及接受任何形式之善意捐贈、資助、籌款。
14. 解釋及修改會章:(1)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2)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進行。
(3)修改本會章程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4)修改本會章程的大會,在第一次召開時,必須最少有半數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方可舉行。
(5)經過最少十日後,第二次召開時,不論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人數多少,均可舉行會議和進行決議。
15. 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環保潛水運動協會”,中文簡稱為“環保潛運”,英文名稱為:“Environment Protect Div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E. P. D. A.”。
2. 宗旨:以推廣海洋環保潛水活動,促進青少年對沿岸海洋生態認識,參加各類潛水體育運動,競技比賽項目和大眾文娛康樂活動,是一個非牟利組織。
3. 會址:澳門風順堂街18號D地下。
4. 入會手續: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會員大會同意便成為本會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本會之自由。
5. 會員權利:(1)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有權出席、聆聽、討論、表決及建議會員大會之權利。
(3)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參加之一切體育活動,並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6. 會員義務:(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會員有遵守每年繳交會費之義務。
(3)支持和參與本會之有關活動。
(4)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批准,不能以本會的名義舉辦或參加各種環保潛水運動、不能發表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論及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7. 撤銷會籍 : 會員如不履行本會的義務,經理事會過半數贊成,有權撤銷其會籍。
8. 義務:本會會員可自由退會。
9. 理事會:本會理事會為日常行政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10. 監事會:本會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工作,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11.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為三年。
12. 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1)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 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2)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3)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4)如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均由大會有權限作出決議。
(5)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大會之權限。
(6)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贊同票方可通過。
13. 經費:徵收會員費及接受任何形式之善意捐贈、資助、籌款。
14.解釋及修改會章:(1)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2)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進行。
(3)修改本會章程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4)修改本會章程的大會,在第一次召開時,必須最少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方可舉行。
(5)經過最少十日後,第二次召開時,不論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人數多少,均可舉行會議和進行決議。
15. 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星昇文化創意協會”,英文名稱為“Star Rise Cultural and Creativ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積極配合澳門文化創意發展,並提升對電影、音樂、時裝及媒體等文化創意素質。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298號海濱花園第8座4樓D。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課程。
(二)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名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9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定名為「澳門廣西婦女聯誼會」,葡文名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ulheres Guangxi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Guangxi Women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1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廣西關心婦女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廣西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二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8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浙江東陽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nterrâneos de Macau Zhejiang Dongyang”;英文名稱為“The Native of Zhejiang Dongya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聯絡鄉親,舉辦福利,維繫鄉誼,服務鄉梓,促進浙江東陽與澳門之間的互相關心、互相幫助、溝通信息,共同為浙江東陽與澳門之間的文化、友誼、經貿、旅遊等作出貢獻。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六街海洋花園百合苑19樓C座。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叁年,並可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會長開會前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全體會員開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召集書上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財務、福利、婦女、聯絡、技術輔助和綜合服務等部門。
5)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3)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八條——1)凡居於本澳之浙江東陽鄉親並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不論性別,年齡,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2)本會會員分永遠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一次過繳付會費者為永遠會員;按年繳交年費者為普通會員,兩者均享有同等權利及應盡同等之義務。
3)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十三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的終止之決議,須經理事會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再經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六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務高級技術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écnicos Superi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下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及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及“澳人治澳”,促進會員的團結,倡導互助友愛及敬業樂業的精神,維護和爭取會員合理權益,參與社會事務,開展各項文教、康體、培訓及交流活動,並以科學、開放及客觀的態度開展與澳門公共行政發展相關的研究,提升會員專業水平。
現職或曾任職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屬於或等同於高級技術員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且經理事會批准,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經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五)接納、處分及開除會員。
(六)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其中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代表本會。
(一)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9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澳門筠怡曲藝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會章第二條及第八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筷子基海灣南路信和廣場1座11樓F。
第八條:幹事壹名增至若干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9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澳門霓裳軒藝苑會員大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會章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噶地利亞街11號和豐大廈2樓A。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9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澳門濤麗詩曲藝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會章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鏡湖馬路87-89號金發樓1樓B。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9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澳門金輝曲藝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會章第二條及第八條,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船澳街238號綠楊花園利和閣22樓X。
第八條:幹事壹名增至若干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8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熊貓體育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會章第二條及第八條,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哥英布拉街342號濠庭都會15座映濠軒20樓A。
第八條:理事壹名增至若干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9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澳門惠然雅集藝苑會員大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會章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愕街17號富華大廈1樓。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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