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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文綺華為旅遊局局長,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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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文綺華為旅遊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文綺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1988年入公職
——1992年至1994年 旅遊司助理;
——1994年至1995年 旅遊司旅遊推廣廳廳長;
——1995年至1998年 旅遊司推廣廳廳長;
——1998至今 旅遊司副司長(副局長)。

其他職務:

——2001年至今 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委員
——2002年至今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
——2002年至今 旅遊發展委員會委員
——2007年至2009年 亞太旅遊協會戰略情報諮詢委員會

委員

——2007年至今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委員
——2012年至今 會展業發展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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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