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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任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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