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3/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方圓廣場大樓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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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及“高威電訊(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資訊設備及系統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45/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署《藝博館及回歸館購置展覽影音設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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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