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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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及b)項規定,分別代表統計暨普查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委員:
- .楊名就;
- .陳守信。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分別代表行政法務、經濟財政、社會文化、保安及運輸工務職權範疇的委員:
- .曾慶彬;
- .陳詠達;
- .Carmen Maria Chung;
- .沈頌年;
- .甘樂年。
(三)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規定,代表下列團體的委員:
-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候補代表陳國銓;
- .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黃仁民,候補代表鍾淑蘭;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李卓君,候補代表江旭純;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馮家偉,候補代表沈偉倫;
- .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鄧君發,候補代表梁錦康;
- .澳門酒店協會代表António Pedro Sameiro,候補代表楊振業;
-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區天興,候補代表李發權。
(四)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任下列機構的委員:
- .澳門大學代表蘇文成,候補代表丁燈;
- .澳門金融學會代表葉啟明及馬竹豪,候補代表分別為李德濂及符卓玲。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委任高展文為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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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