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及b)項規定,分別代表統計暨普查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委員: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分別代表行政法務、經濟財政、社會文化、保安及運輸工務職權範疇的委員:
(三)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規定,代表下列團體的委員:
(四)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任下列機構的委員: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委任高展文為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